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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3-18
案號
TPDV-112-建-258-20250318-3
字號
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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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58號 上 訴 人 天力離岸風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坤達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自民國 114年1月1日起依同法第77條之27之規定與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提高)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114年2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請求原判決不利於 上訴人部分廢棄,前開廢棄部分改判被上訴人原阜揚室內裝修有 限公司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等語,其上訴利益即為 原判決命其給付被上訴人之金額新臺幣(下同)1,381萬3,167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萬8,174元,惟上訴人尚未繳納,其程式 自有欠缺。爰依法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