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PDV-112-建-264-20250203-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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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永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永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2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於114 年1月23日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 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其新臺幣(下同)217萬3,402元及自112 年9月21日(即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 息,是其上訴利益即為217萬3,4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50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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