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款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PDV-112-建-275-20241226-4
字號
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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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75號 上 訴 人 李義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1月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查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資料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