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PDV-112-建-283-20250319-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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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83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壹鈞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珮螓 被 上 訴人 即原審被告 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承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2年度建字第283號請求給付工 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290萬14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332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淯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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