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PDV-112-建-285-20250320-3
字號
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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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85號 上 訴 人 壹鈞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珮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3,649,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307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