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契約價金等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PDV-112-建-290-2024102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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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90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太沃國際設計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玉麟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陳宇琦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即本訴被告(下稱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本訴原 告栢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楠弘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契約價 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原告 請求反訴被告應不真正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838,203元, 是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838,2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9,016元。茲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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