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PDV-112-建-319-20250225-2
字號
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319號 原 告 巴博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偉翔 訴訟代理人 徐婼眉 王惇信 被 告 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岳修 訴訟代理人 陳威吉 蘇清文律師 吳詩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九 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認就工程結算 金額部分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