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PDV-112-建-371-2024120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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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371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榮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永豐 訴訟代理人 孟欣達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吉恩系統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反訴, 並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給付其新臺幣 (下同)10,408,422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 10,408,42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3,6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 命反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 ,即依法駁回其反訴,另應向本院具狀陳報反訴起訴狀已合法送 達對造的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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