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PDV-112-建-64-20250214-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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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64號 上 訴 人 彰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世彬 被上訴人 盛隆國際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冠 訴訟代理人 簡旭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萬477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沂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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