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PDV-112-建-64-20250312-3
字號
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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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64號 上 訴 人 彰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世彬 被上訴人 盛隆國際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冠 訴訟代理人 簡旭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 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4年2月14日裁定,限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14年2月19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查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按,其上 訴欠缺必備之程式,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沂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