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PDV-112-海商-4-20241028-2

字號

海商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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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海商字第4號 上 訴 人 亨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招祥 被上訴人 豐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2年度海商字第4號請求損害賠 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壹佰零玖萬陸仟柒佰貳拾伍元(利息請求部分,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合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他命補正事項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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