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PDV-112-消-47-20250325-1
字號
消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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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字第47號 原 告 彭雅鈺 訴訟代理人 劉子琦律師 被 告 張紹沛即興泰動物醫院 姜涵予 羅仕旺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美倫律師 張鈞綸律師 王培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亭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