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PDV-112-消-52-20241015-3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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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字第52號 上 訴 人 優合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 段0巷0弄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陳頴 吳丞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7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1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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