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PDV-112-簡上-284-20241227-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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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284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吳佩郁 訴訟代理人 丁榮聰律師 許文懷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上訴人 昇陽GRAND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友媖 訴訟代理人 許永欽律師 施苡丞律師 郭芝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杜慧玲                   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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