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PDV-112-簡上-284-20241227-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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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284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吳佩郁 訴訟代理人 丁榮聰律師 許文懷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上訴人 昇陽GRAND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友媖 訴訟代理人 許永欽律師 施苡丞律師 郭芝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杜慧玲 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