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PDV-112-簡上-555-20250108-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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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簡上字第555號 上 訴 人 葉又慈 訴訟代理人 黃靖芸律師 被上訴人 曾韋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 18日本院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簡字第143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於113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略以: (一)上訴人前常以投資股市交易需資金周轉為由,分別於民國 111年1月2日向被上訴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萬5000元、同年2月14日借款2萬元、同年2月21日借款10萬元、同年3月6日借款2萬1091元、同年3月29日借款2萬4000元、同年5月20日借款4萬4000元,合計23萬4091元,並未約定清償期(下合稱系爭款項),被上訴人分別於111年7月17日、18日以LINE催告上訴人清償系爭款項,上訴人均置之不理。縱認兩造間就系爭款項不存在消費借貸契約,上訴人自被上訴人收受系爭款項乃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致被上訴人受有損害等語。爰分別依民法第478條、第179條之規定,請求上訴人返還系爭款項,並請求法院擇一為有利之判決。 (二)上訴人主張系爭款項均屬贈與,應就兩造間約定系爭款項 為贈與之事實舉證,而原審附表編號1、5、8所示對話,均可見被上訴人經濟狀況並非富裕,系爭款項向他人借來,並無於短短5個月內即贈與23萬4091元之可能。編號2、4、8之對話,更曾表明會返還款項,原審就此已清楚敘述採證過程,難謂可議,並聲明: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23萬409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上訴人則以: (一)兩造曾有交往關係,無論交往過程中或交往前,被上訴人 於如附件所示對話紀錄內多次表達自願給予金錢、供上訴人投資花用,甚至一起以上訴人帳戶購買股票,投資之賺賠兩造亦互相墊付,儘管上訴人曾多次表示無意向被上訴人借錢,被上訴人卻表示願意無償贈與上訴人,如今因兩造分手改口為借貸,並非事實。 (二)兩造間對話紀錄於匯款前後均未稱借款,且均為上訴人主 動匯款予上訴人,供上訴人投資使用。而被上訴人因於111年5月29日對上訴人施暴,上訴人旋即分手,被上訴人後續盯梢跟蹤又故意導致上訴人危險駕車,又於111年7月17日對上訴人施暴,上訴人遂徹底封鎖上訴人,被上訴人此時因確定無法挽回上訴人方改口稱贈與之金錢為借貸關係,為求報復而提起本訴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並聲明 :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118頁): 被上訴人分別於111年1月2日匯款2萬5000元、同年2月14日 匯款2萬元、同年2月21日匯款10萬元、同年3月6日匯款2萬1091元、同年3月29日匯款2萬4000元、同年5月20日匯款4萬4000元,合計23萬4091元予上訴人。 五、本院之判斷: (一)按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1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分別定有明文。而稱消費借貸者,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之。是以消費借貸,除有金錢之交付外,尚須本於借貸之意思而為交付,方可成立。是當事人主張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須就其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即金錢之交付與借貸意思表示相互一致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2372號、98年度台上字第1045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946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原告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之責後,被告於抗辯之事實並無確實證明方法,僅以空言爭執者,當然認定其抗辯事實之非真正,而應為被告不利益之裁判;另各當事人就其所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均應負舉證之責,故一方已有適當之證明者,相對人欲否認其主張,即不得不更舉反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2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證明應證事實之證據資料,並不以可直接單獨證明之直接證據為限,凡先綜合其他情狀,證明某事實,再由某事實為推理的證明應證事實,而該間接事實與應證事實之間,依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已足推認其有因果關係存在者,自非以直接證明應證事實為必要(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97號、98年度台上字第2035號判決意旨參照)。被上訴人主張兩造間系爭款項之交付為消費借貸關係,自應先就兩造間成立消費借貸契約之要件事實負舉證之責,惟若被上訴人就此事實已有適當之證明,上訴人如仍欲否認其主張,即應更舉反證證之,合先敘明。 (二)系爭款項對應之對話如附表所示一節,業據上訴人所不爭 執(見本院卷第118頁)。其內容與借款合意有關者略如下: 1.附表編號2所示之對話對應被上訴人111年1月2日匯款2萬5 000元,其中上訴人:1/2要繳卡費25000……,被上訴人:所以這個月要幫忙繳卡費?上訴人稱:你也可以不要ㄚ,被上訴人稱:好吧,那我就先拿,廠商的幫你繳吧;錢的事情我覺得還好,因為你比較急迫,就先把錢借你用而已啊。則被上訴人於匯款上開款項前即已向上訴人表明因上訴人較為急迫,先由被上訴人代墊該筆費用,並未曾表示該款項係要贈與上訴人,堪信該2萬5000元之款項僅係被上訴人為上訴人代繳卡費,而為未定返還期限之消費借貸關係。 2.附表編號4所示之對話對應被上訴人111年2月14日匯款2萬 元,其中上訴人表示:你存2萬就好,晚上我領再去用;晚上可以先拿錢錢呀,詮欣有退一張回來;回來的34500,賺的2000,被上訴人則稱:回來的先不拿沒關係,下個禮拜再給我就好了;今天先給我剛剛早上匯的跟賺的就好了,上訴人稱:好。自此對話紀錄可見兩造有共同投資股票之情形,被上訴人投入部分資金,上訴人並表示被上訴人可拿取「回來的」、「賺的」等款項,可見兩造間就投資股票之獲利有所分配,而就被上訴人所匯款之2萬元,被上訴人既已表明「今天先給我剛剛早上匯的跟賺的就好了。」上訴人亦表示同意,足證此2萬元之款項應為定有返還期限之消費借貸關係。 3.附表編號8所示之對話對應被上訴人於111年5月20日匯款4 萬4000元,其中上訴人表示:你戶頭有5萬嗎。幫我轉華南,我下午出門轉回去給你,被上訴人:現在沒有。等等去公司問一下,嗣被上訴人匯款,並稱:我說我六七點轉回去給他,所以你弄好就趕快轉回來給我吧,上訴人則稱:好,堪見該筆匯款,被上訴人已表明係向他人所借,須於當天返還,故要求上訴人盡速將該款項返還,上訴人亦表示同意,是此4萬4000元之款項,亦應屬定有返還期限之消費借貸關係。 4.附表編號5所示對話對應被上訴人111年2月21日匯款10萬 元、附表編號6所示對話對應111年3月6日被上訴人匯款2萬1091元,附表編號7所示之對話對應111年3月29日被上訴人匯款2萬4000元,兩造雖未於對話中明確表示上開款項為消費借貸關係、上訴人應返還上開款項等意,然綜觀如附表編號5、6、7所示之對話內容前後文及對話語境,可見上訴人因投資股票遇有虧損情事,被上訴人陸續提出上訴人應改採保守路線、認賠等建議;佐以被上訴人陸續曾表示:我們不能一直跟別人借錢來補洞;先把外面需要還的先還一還;30萬的意思,我們真的弄不出來了,才剛借錢,現在又要借。上訴人亦表示:我應該先賣幾張詮欣來還錢。你覺得呢?先給Cindy他媽媽錢;怎麼一直想出去玩,先還簡錢,我壓力很大;先兩萬兩萬還他都好,我快受不了了,均見兩造均提及因共同投資股票之事,而有多次向他人借款而需還款,壓力甚大等語,而可認上訴人前開匯款均係基於消費借貸之意思所為。 (三)上訴人固以附件所示之對話主張前開款項均為贈與,然兩 造間就附件所示對話內容前後文略為:110年10月22日被上訴人:寶寶今天給你零用錢,同日轉帳1萬元(見本院卷第45頁)。110年10月26日上訴人:昨天你買的有賺4000,哈哈哈,被上訴人:哈哈哈哈,我不是說給你當零用錢嗎?(見本院卷第47頁)。111年1月24日被上訴人:已將NT10,000轉帳給camelia yeh;贊助你的(見本院卷第52頁),上開對話均明確提及此為贈與、贊助或當零用錢給上訴人,亦未見被上訴人曾表明需返還金錢或向他人借貸、壓力甚大等語,且該部分亦未經被上訴人主張為借款,更徵系爭款項均係出於借貸關係。 (四)上訴人另抗辯兩造交往期間時常討論股票買賣事宜,被上 訴人多次於上訴人投資失利時主動贊助金錢,並安慰上訴人云云。惟兩造間對話及金錢往來甚為頻繁,甚有共同投資等情事,難憑被上訴人曾屢為贈予金錢如前,即認系爭款項均為贈與。而細繹上訴人所辯稱之贈與金錢對話,均甚為明確,而比對被上訴人主張附表所示對話,除均有提及借款、需返還、金錢來源非本人等語,已與前開贈與之對話內容有異,被上訴人更陸續建議上訴人應採取保守投資或保守資金配置,可認被上訴人係因資金來源非本人,仍待上訴人返還系爭款項,始為前開保守投資建議,上訴人抗辯,並非可採。 六、綜此,被上訴人主張系爭款項均為借款,依民法第478條之 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23萬4091元及自112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劉宇霖 法 官 曾育祺 (不得上訴) 附表: 編號 對話日期 對話內容(僅節錄部分內容)(見原審卷第11至112頁)上訴人為葉:被上訴人為曾 0 110年12月30日 (對應111年1月2日匯款2萬5000) 葉:4件事情要報告。 曾:什麼事。 葉:1.1/2要繳卡費25000。2.我有個包裹寄到你家旁邊萊爾富了要付4280。3.我虧賣股要很多錢,下禮拜1/4能回你31000,然後我就帳戶0元了。……。 曾:所以這個月要幫忙繳卡費? 葉:你也可以不要ㄚ。 曾:因為我現在沒有多餘的錢可以幫你繳…。 葉:Ok 啊。我現在只有4900。那我就自己想辦法。 曾:好吧,那我就先拿,廠商的幫你繳吧。 葉:…。受夠了。 ……… 葉:你在不開心的事情。是什麼。 曾:錢的事情我覺得還好,因為你比較急迫,就先把錢借你用而已啊。 葉:所以沒有不開心嗎。是我感覺錯誤或我想太多嗎。 曾:沒有啊,因為我是真的有困難我才會跟妳說我沒辦法,要不然你知道平常我也不會這樣說。 0 111年2月14日 (對應同日匯款2萬元) 葉:謝謝寶貝。 曾:給我帳號。我直接轉你國泰。 葉:為啥。 曾:晚上你再給我,因為我身上沒錢了。 ……… 葉:你存2萬就好,晚上我領再去用。 曾:好。 葉:謝謝寶。 曾:富邦行動銀行台幣轉帳交易驗證碼:176126,交易代碼LPKBY,請核對轉入帳號後4碼為3278,金額為臺幣20,000元。我剩26000要活到20號。剛剛轉20000現在剩6000。 葉:寶貝。謝謝你。愛你。晚上可以先拿錢錢呀,詮欣有退一張回來。 曾:好喔。我的嗎。 葉:我84.6有買3張。回來的部分還是賺的部分。 曾:今天台股跌200多點。回來跟賺的各多少呀。 葉:回來的34500,賺的2000。 曾:回來的先不拿沒關係,下個禮拜再給我就好了。 葉:【貼圖】。 曾:今天先給我剛剛早上匯的跟賺的就好了。 葉:好。 0 111年2月21日 (對應同日匯款10萬元) 葉:我總共7張。詮欣我剛想要買,漲上去了。 曾:當沖數量不要抓太多。我們這個禮拜目標。處理掉舊的,走保守路線。 ……… 葉:我強茂現在10張,均價111.2。他一直在跌,真的很不爽。要轉向了。 ……… 曾:我還是建議你。把華南的東西清空。 葉:換銀行。我知道。 曾:不要再繼續在那邊操作了。 ……… 曾:這張股票你們一不注意,會立馬被他吞了。 ……… 曾:你再這樣做,你明天回來的錢又要全出去了。 葉:知道了。 曾:我們不能一直跟別人借錢來補洞。 葉:知道。 曾:等等看不對,你就出掉吧。 ……… 葉:我應該先賣幾張詮欣來還錢。你覺得呢? 曾:如果你覺得價錢差不多沒有虧的話可以。 ……… 葉:先給Cindy他媽媽錢。嗯。 曾:頂多就是九是多。 葉:嗯。現在88多。 曾:先還他們吧。 葉:嗯嗯。我媽說他禮拜三才要上班,代表他去附近亂跑了。 曾:先把外面需要還的先還一環。 ……… 曾:這個我們沒辦法,太多錢了。 葉:會差。 曾:30萬的意思,我們真的弄不出來了,才剛借錢,現在又要借。 葉:詮欣出掉賺的回多少,圈起來的地方。詮欣今天沒破線明天會再漲。但今天不出強茂得認賠。明天會上。 曾:看你要不要認賠了補錢基本上不太可能。 葉:認賠部分換部分,你覺得呢,賠我上禮拜賺回的6萬,==。 曾:我沒辦法給你意見。 葉:嗯。 曾:因為今天才剛補10幾萬。 0 111年3月6日 (對應同日匯款2萬1091元) 葉:我感冒了嗎不舒服。好不舒服唷。 曾:所以今天沒有要你整理。不用擔心。 葉:全身軟軟的。都不能整理了。 曾:你可以安心躺著廢廢的看劇。 葉:【貼圖】。 曾:我今天不會讓你整理房間。 兩造通話13分9秒。 曾:000000000000。富邦行動銀行台幣轉帳交易驗證碼:092342,交易代碼ATDKW,請核對轉入帳號後4碼為5850,金額為臺幣21,091元。 兩造通話6分13秒。 葉:真壞。21091。好扯喔。 曾:什麼意思。 葉:9塊都要計較。 曾:才不是勒。那我line pay給妳。是你剛剛在講的時候我已經送出了。你沒發現時間跟你在講的時候一摸一樣嗎。 葉:沒發現。 0 111年3月29日 (對應同日匯款2萬4000元) 葉:怎麼一直想出去玩,先還簡錢,我壓力很大。 曾:因為你昨天傳的那個蒸浴我們兩個想去很久了,剛好有類似的。 葉:先兩萬兩萬還他都好,我快受不了了。 曾:然後因為我禮拜五要去三芝客人那邊,而且我這週六日都要上班,所以我禮拜五例休。 葉:【照片】 曾:可是目前情況兩萬兩萬還也有難度。 ……… 葉:然後我剛看到國泰明天要交割28657。華南明天要付4275。 曾:那個你不是準備好了嗎。 葉:看起來我昨天有一張沒買到。超瞎。 曾:現在差多少。 葉:明天28657+4275。後天20254。真的很煩已經好多天了我都提前獲利了結,賺的都少賺就趕快出怕賠錢,結果為什麼每次最後收盤都大賠。…我不想活了。 曾:你算一下,這兩天交割的錢你還差多少。全部算清楚跟我說。已將NT$6,000轉帳給葉。你之前轉給我的,剩這樣先給你。其他,你先算一下。 葉:國泰3/30要付28657 3/31退回22222。華南3/30要付4275 3/31要付20254。總共明天要32932。後天退1968。我真的對不起你。 曾:上面6000加進去了嗎。 葉:還沒加,加了就是明天缺26932。 曾:最近都沒有錢進來對吧。 葉:寶,我真的想死。 ……… 曾:所以明天要23714。我知道了。 葉:我想死。 ……… 葉:不用啦。是不是打1999。 曾:對呀。你沒辦法好跟我說,我叫人過去。我等等時間差不多我趕看看我回不回得去。如果他們沒辦法等等去。我們就自已去搬水溝蓋。 葉:可以。我約8:00。 曾:好。富邦行動銀行台幣轉帳交易驗證碼:695991,交易代碼RBWVL,請核對轉入帳號後4碼為5850,金額為臺幣24,000元。 葉:謝謝寶。 曾:我現在先回去處理你的事情。 0 111年5月20日 (對應同日匯款4萬4000元) 葉:我沒有不然你來。讓。我是怕你累跟傷心。否則我當然希望。你來。【未接來電3】。好。分手。不要再來找我。祝你沒有我後,能用最快速度找到屬於你一輩子,永遠都不會變,永遠只愛你,你也永遠只愛她的那個人。 兩造通話19秒。 葉:【未接來電】哈哈哈哈。再見。 曾:我剛刷完牙。 葉:你戶頭有5萬嗎。幫我轉華南,我下午出門轉回去給你。 曾:現在沒有。等等去公司問一下。 葉:不用了。我出門用。 兩造通話23分18秒。 曾:富邦行動銀行台幣轉帳交易驗證碼:478841,交易代碼GRCSV,請核對轉入帳號後4碼為5566,金額為臺幣44,000元。 曾:我說我六七點轉回去給他,所以你弄好就趕快轉回來給我吧。 葉:好。 ……… 葉:沒有。從頭到尾沒坐過。 曾:偶而一次就忍耐一下吧。他們也不會每次都在叫你去站。已將NT$520轉帳給葉。已將NT$1,314轉帳給葉。 葉:您已收到NT$520。我下了。… 附件: 本院卷第127至15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