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PDV-112-簡上-562-20250326-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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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562號 上 訴 人 洪明足 訴訟代理人 張臺元 被上訴人 林崇榮(即林張來好之繼承人) 林玥伶(即林張來好之繼承人)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林春榮(即林張來好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有再開辯論之 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蔡牧容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