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PDV-112-簡上-562-20250326-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562號 上 訴 人 洪明足 訴訟代理人 張臺元 被上訴人 林崇榮(即林張來好之繼承人) 林玥伶(即林張來好之繼承人)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林春榮(即林張來好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有再開辯論之 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蔡牧容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淯琳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