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PDV-112-簡上-632-20241203-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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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632號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宋建福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邱玉雲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9日本院112年度北簡字第7 20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 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附帶上訴人部分廢棄 ;㈡上開廢棄部分,附帶被上訴人應再給付附帶上訴人新臺幣( 下同)14萬元,是本件附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14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 第1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廖哲緯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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