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PDV-112-訴-1171-20241223-4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71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尊佑天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明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嘉洋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29,5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 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