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日期
2024-10-22
案號
TPDV-112-訴-1503-20241022-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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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03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張明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麗玉因112年訴字第1503號排除侵害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