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PDV-112-訴-1506-20241212-5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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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06號 原 告 謝明松 訴訟代理人 吳宜財律師 被 告 賴俊良 訴訟代理人 吳奕綸律師 陳彥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第五項關於「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 貳拾陸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捌 拾萬零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 為「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 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捌拾伍萬零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形 ,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賴淑萍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