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共有物等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PDV-112-訴-1591-20241206-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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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91號 原 告 南京新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明寬 訴訟代理人 張淑瑛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鄭惠文 訴訟代理人 毛國樑律師 蔡佩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四年二月二十日下午三時 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有再開辯論之 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