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出資額轉讓不成立等
日期
2024-10-24
案號
TPDV-112-訴-1698-20241024-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98號 上 訴 人 盛陳德梅 陳曉芬 被 上訴人 梅鄭蓓菁 愛卓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琦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出資額轉讓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 國113年7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648,000元【=100萬元+190萬 元+(120萬股×19.79元/股)】,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9,7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另併依民事訴 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