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使用費等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PDV-112-訴-2207-20250106-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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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07號 上 訴 人 博弘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被上訴人 雜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仰志 訴訟代理人 蘇昱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207號給付服務使用費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15萬77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726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補繳第二 審裁判費1萬8726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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