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PDV-112-訴-2212-20241111-4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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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谷文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葦容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8 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原審判決上訴人先、備位請求均 無理由,故上訴人如僅對先位請求部分上訴或對先、備位請求均 上訴,則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85萬633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5萬3752元;如上訴人僅對備位請求部分上訴,上訴利益 為409萬92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所上訴部 分如數向本院繳納裁判費,逾期未全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薛嘉珩 法 官 莊仁杰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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