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PDV-112-訴-2317-20250203-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17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黃巧瑗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陳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317號請求修復漏水事件, 上訴人均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黃巧瑗本件上訴利益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上訴人陳 建宏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6萬6,000元,亦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 0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均未據各該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分 別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