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PDV-112-訴-2342-20241218-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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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42號 上 訴 人 侯尊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富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驛酒 店)、開曼群島商藝舍國際創新股份有限公司間(下稱藝舍公司 )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敗訴判決不服,提起 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富驛酒店、藝舍公司應分別給付上訴人 新台幣(下同)313萬1250元及利息,如其中一人為給付,他人 於給付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即為 313萬12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上訴人應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4萬8129元,然迄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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