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PDV-112-訴-2553-20241225-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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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5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黃昀 被 告 龍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宸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劉佩真為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 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第174條規定所定之承 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及第178條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民 國112年6月16日由林謙浩變更為劉佩真(同年7月27日為變更登記),有臨時常務董事會會議議事錄、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財政部函在卷可稽,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