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PDV-112-訴-2571-20241115-4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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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玉婷 黃儒盛 被上 訴 人 即被 告 陳麗君 上列上訴人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均未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均經本院裁定命上訴人限期補正,逾期即駁回上訴,裁定均已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稽,但上訴人迄今均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本院查詢無誤,揆諸首揭規定,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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