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PDV-112-訴-2597-20241210-4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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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97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簡逸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皇大廈管理委員會因112年訴字第2597 號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台幣柒拾陸萬參仟參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壹萬貳仟伍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 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