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PDV-112-訴-2686-20241016-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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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8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石惠晴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方珍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請求之金額為新台幣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 台幣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外上訴人前就所聲請證人應先 預納費用部分,亦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於開庭時已同意繳納 ,但仍未繳納);為此,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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