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PDV-112-訴-274-20241009-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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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74號 原 告 許傳昌 訴訟代理人 許德偉 被 告 范光勳 訴訟代理人 李采霓律師 被 告 范光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7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於民國113年9 月20日所為判決之事實及理由欄「八」,就本件訴訟費用負擔應由全體共有人各自按應有部分比例負擔(原判決第7至8頁),故原判決之「附表二」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二」。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簡辰峰 原判決之附表二: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及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1 許傳昌 1/3 2 范光勳 1/3 3 范光勳 1/3 本裁定之附表二: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及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1 許傳昌 1/3 2 范光勳 1/3 3 范光燮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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