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PDV-112-訴-3186-2024121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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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186號 原 告 杜日行 訴訟代理人 孫寅律師 被 告 黎台麗 黎千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陽明律師 陳璧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與被告黎台麗於民國106年起至112年止為男女朋友,因黎台麗在外債台高築,原告遂於附表一所示日期,陸續以對應之方式,將對應之款項借貸予黎台麗(新臺幣﹝下未特別記載幣值者均同﹞部分共計154萬8,450元、人民幣部分為5萬5,000元)。又黎台麗因花費甚鉅,曾多次向原告借用星展銀行信用卡,並先後於附表二所示日期刷卡消費對應之金額(共計130萬2,342元);但其無力還款,該等信用卡帳款遂均由原告代為墊付。嗣2人分手後,黎台麗拒絕還款。 (二)另被告即黎台麗之女黎千愛因需用款項,黎台麗復於附表三 所示日期,先後向原告借款對應之金額(共計12萬1,600元),並指示原告將款項直接匯給黎千愛,然黎千愛欠缺受領該等款項之法律上原因,應負返還之責任。 (三)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對黎台麗)及民法第179條之規 定(對黎千愛)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⒈黎台麗應給付原告285萬0,79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黎台麗應給付原告人民幣5萬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⒊黎千愛應給付原告12萬1,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⒋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黎台麗與原告間並無借貸之合意,原告復未交付附表一之款項予黎台麗;縱有交付款項之情,亦係原告於2人同居期間,自願資助黎台麗獨資設立之「湯覺館有限公司」(下稱湯覺館公司)及提供生活費,均係出於贈與而非借貸之意思而為。且黎台麗未向原告借用信用卡,更未與原告就清償卡費成立借貸關係,附表二之內容應為原告自己的刷卡紀錄。 (二)原告並未交付附表三之款項予黎千愛;縱有交付款項,亦係因原告當時正與黎台麗交往,而自願資助黎千愛就讀大學至畢業為止之學雜費、生活費,故與借貸無涉;且如兩造間為指示交付關係,原告亦係為履行與黎台麗間之約定,始依黎台麗指示向黎千愛給付12萬1,600元,故原告與黎千愛間無給付關係存在,自無從成立不當得利等語,資為抗辯。 (三)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本院卷一第450至451頁,並依判決論述 方式略為文字修正): (一)原告與黎台麗於106年至112年間為男女朋友關係,並曾於交 往期間同居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4樓。 (二)黎台麗先後收受附表一編號1、3至5之款項;該等款項自國 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宇奇),匯入同行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黎台麗)。 (三)黎台麗於112年3月15日收受人民幣5萬元,此係由原告委託 訴外人羅崇波匯款。 (四)黎台麗於105年2月3日獨資設立「湯覺館公司」。 (五)原告於111年5月3日自其永豐商業銀行(下稱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現金50萬元後交予黎台麗,黎台麗於同日將該筆款項存入同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湯覺館公司)內。 (六)原告於如附表三所示時間將對應之款項匯入如附表三所示黎 千愛之帳戶內。 四、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黎台麗積欠如附表一、二所示款項未清償,及黎千愛無法律上原因取得附表三所示款項等節,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故本件爭點厥為:㈠原告與黎台麗間是否就附表一、二之款項有借貸合意?黎台麗是否收受附表一編號2、6及附表二之款項?原告是否交付借款?㈡原告是否給付附表三之款項予黎千愛?黎千愛如有受領,是否無法律上原因?原告得否請求黎千愛返還不當得利?茲分述如下: (一)原告未舉證與黎台麗間就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款項有借貸合 意及有交付借款之事實:  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次按稱消費借貸者,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之。是以消費借貸,因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除有金錢之交付外,尚須本於借貸之意思而為交付,方克成立。倘當事人主張與他方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者,自應就該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均負舉證之責任。本件原告主張黎台麗應返還系爭款項乙情,既為黎台麗所否認,依上述說明,自應由原告就兩造間有借貸之合意及該等款項係基於借貸之意思而交付等節,負主張及舉證責任。  ⒉查原告就其主張匯付附表一所示款項,係出於與黎台麗間合 意消費借貸之交付乙節,雖提出附表一編號1、3至5、7之匯款紀錄、編號2之帳戶明細、2人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電子郵件為憑(本院卷一第31至57、351頁、本院卷二第29、31頁),並與原告主張之部分款項互核相符;然查:  ⑴附表一編號1、3至5、7之款項,分別係由張宇奇或羅崇波匯 款予黎台麗,並據原告於本院稱:因為黎台麗要的是人民幣,但我沒有人民幣帳號,而當時我跟張宇奇有合作一些小事業並把美金存在他的帳戶,所以我請他把錢轉給黎台麗等語(本院卷一第453至454頁),則該等款項是否為原告交付予黎台麗,抑或係由張宇奇提供資金等,均非無疑義;而縱認原告以上開方式交付款項予黎台麗,亦不能因此推認雙方有原告所稱於附表一對應時間消費借貸意思表示合致之事實。再觀之上引對話紀錄顯示之內容,亦全無該等款項係如何成立消費借貸之表示,更無述及雙方有約定借款數額、利率、清償期限等事實,要不足資為有利原告之認定。  ⑵附表一編號2之款項係由原告提領後交給黎台麗,由黎台麗存 入湯覺館公司帳戶內乙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業經認定如上;惟黎台麗辯稱此係原告資助其所設立湯覺館公司增資之款項等語(本院卷二第34頁),且如附表四所示LINE對話紀錄亦顯示:原告於黎台麗告以對銀行關懷提問之回答前,即稱「增資阿」、「不是個人增資嗎」,且後續尚有參與經營之意,黎台麗並稱「我舅舅本來就有說債權轉增資很麻煩,他不希望我花這個錢就是了」(本院卷一第345至349頁),已表明該筆款項係湯覺館公司之增資款;此亦與湯覺館公司帳戶明細記載該筆款項資金來源係「先生給予現金,投資公司增資使用」相符,此有本院函詢永豐銀行之該行113年4月19日作心詢字第1130416713號函記載內容可佐(本院卷一第381至385頁),堪認附表一編號2之款項應係原告資助湯覺館公司之金額,而非原告基於借貸合意而交付黎台麗之借款無訛。至原告雖以其永豐銀行匯款帳戶明細記載該筆款項用途為「為公司負責人,投資學校之標案」(本院卷一第387頁),主張無論投資標案或增資款,均非真正匯款原因,而係敷衍銀行之註記云云(本院卷二第17頁);但此為原告提款時自行撰寫之原因,本即無足為證;且縱使兩造陳稱之匯款原因均有不實,亦難逕認該筆款項之原因即為借貸,故原告此揭主張亦不可採。  ⑶附表一編號6部分,黎台麗已辯稱係匯款至其胞弟之帳戶,並 非由黎台麗收受等語(本院卷一第450頁),而未見原告就該筆款項係原告與黎台麗間之借款乙情為舉證,且原告於本院更自承:附表一編號6之人民幣5,000元是我透過另一個大陸地區的朋友匯到黎台麗帳戶,該名朋友不是羅崇波,至於是誰我要再查一下等語(本院卷一第449至450頁),就該筆款項之原因事實、匯款方式及匯入何人帳戶均語焉不詳,已難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又黎台麗於112年5月12日寄給原告之電子郵件,固曾提及「我弟弟的24.5萬我6/15前會還你」;然其所指是否為原告所述附表一編號6之款項?抑或是否即能推認黎台麗負有該借款債務?均值商榷;且該信件前後文充滿黎台麗因不滿原告於2人交往期間所作所為之情緒性文字,甚有「現在的我靠吃藥控制身心受傷問題我能跟你談出什麼結果呢」、「如果你還是只會講錢,用錢來逼迫我,我還是要問:這幾年我到底跟個什麼人在一起了?」等情感破碎話語,則黎台麗上開「還你」字眼,難謂非於情緒激動下或為平息爭端所為,而無自認兩造間有借款關係之意思;故原告提出之該信件,亦不足為借貸關係之證明。  ⒊再者,原告雖主張其將信用卡借予黎台麗消費,並為黎台麗 代墊如附表二所示消費款,故有借貸關係存在云云。惟黎台麗已於本院訊問時否認有使用原告之信用卡消費,並稱如果有使用原告之信用卡,通常是幫原告或其家人購物,必須原告提供刷卡之OTP驗證碼等語(本院卷一第459至460頁),而原告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時,均未提出確有附表二所示信用卡消費紀錄、該等紀錄為黎台麗之消費或其有給付該等消費款項之事證,其此部分主張自無理由,不值採信。  ⒋此外,原告不能舉證其主張之事實為真正,依前揭說明,自 非可認為雙方有原告所主張之消費借貸關係存在,其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要為無據。 (二)原告與黎千愛間無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  ⒈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須以當事人間之財產損益變動,即 一方受財產上之利益,致他方受財產上之損害,無法律上之原因,為其成立要件。而一方基於他方之給付受有利益,是否「致」他方受損害,應取決於當事人間是否存有給付目的及給付關係而定。在指示人依補償關係指示被指示人將財產給付領取人之指示給付關係,其給付關係係分別存在於指示人與被指示人及指示人與領取人之間;至於被指示人與領取人間,因領取人係基於其與指示人之對價關係,由指示人指示被指示人向領取人為給付,該二人間僅發生履行關係,而不發生給付關係。準此,被指示人依指示將財產給付領取人後,倘其補償關係所由生之契約關係不存在(如不成立、無效、被撤銷或解除),被指示人只能向指示人行使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而不得向受領人請求。  ⒉查原告於起訴時主張附表三所示款項係黎台麗向原告借款, 要求原告直接匯款與黎千愛等語(本院卷一第17頁);倘若原告主張為真,兩造間係成立指示交付關係,原告(被指示人)係受黎台麗(指示人)請求,將如附表三所示之款項匯入黎千愛(受領人)之帳戶內,則借貸之法律關係存於原告及黎台麗間,且原告與黎千愛間不存在給付關係,原告更未主張黎千愛受領該等款項有何無法律上原因之情事,原告自不得向黎千愛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返還所受利益。  ⒊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更易前詞,主張附表三所示款項係黎 千愛借用原告之信用卡消費,而由原告繳納卡費,故黎千愛應返還消費款予原告等語(本院卷二第25頁),除與上述起訴時之主張顯然不同,已難信其為真外,原告亦未主張何以收受該等款項係無法律上原因獲利;況觀以原告與黎千愛間如附表五所示LINE對話紀錄顯示:原告於與黎台麗同居交往期間,不斷主動告知黎千愛可以無償資助其生活費用(編號1),甚至提議可以於黎千愛申請信用卡後幫忙繳納卡費、承諾會資助其到畢業(編號2至3),於黎千愛婉拒資助時,更以強硬語氣表明自願資助其生活(編號4),直到與黎台麗分手後,為報復黎台麗,方不再匯款予黎千愛(編號5),顯見原告與黎千愛間僅有贈與之關係,附表三所示款項均係贈與黎千愛之生活費用甚明。  ⒋準此,本件足認係原告於與黎台麗交往及同居期間,為維繫 感情、表示關心及照顧黎台麗母女,而自願贈與金錢資助黎千愛生活,原告縱有給付金錢與黎千愛,2人間亦屬贈與關係甚明,自不容原告於與黎台麗感情生變後,藉故爭執。是以,黎千愛收受附表三所示款項非無法律上原因,原告此部分請求亦屬無稽,當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及民法第179條之規 定,分別請求㈠黎台麗應給付原告285萬0,79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黎台麗應給付原告人民幣5萬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黎千愛應給付原告12萬1,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附表一: 編號 借款日期(民國) 幣值 金額 原告主張交付借款方式 黎台麗答辯要旨 索引 1 111年5月26日 新臺幣 29萬元 張宇奇自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宇奇),匯入同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黎台麗) 黎台麗不爭執有收受款項,但否認與原告有借貸關係,亦否認為原告交付 匯款紀錄(本院卷一第49頁) 2 111年5月3日 50萬元 原告以現金交付黎台麗 黎台麗否認原告有借貸關係 永豐商業銀行帳戶明細(本院卷一第351頁) 3 111年12月22日 30萬6,500元 張宇奇自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宇奇),匯入同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黎台麗) 黎台麗不爭執有收受款項,但否認與原告有借貸關係,亦否認為原告交付 匯款紀錄(本院卷一第51頁) 4 112年2月22日 15萬1,950元 ⑴黎台麗不爭執有收受款項,但否認與原告有借貸關係,亦否認為原告交付 ⑵原告主張用於投資黎台麗經營之湯覺館有限公司 匯款紀錄(本院卷一第53頁) 5 112年3月3日 30萬元 黎台麗不爭執有收受款項,但否認與原告有借貸關係,亦否認為原告交付 匯款紀錄(本院卷一第55頁) 6 109年間某日 人民幣 5,000元 由原告委託大陸地區友人匯款至黎台麗胞弟帳戶 黎台麗否認收受款項,亦否認與原告有借貸關係 - 7 112年3月15日 5萬元 羅崇波自中國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帳戶,匯入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黎台麗) 黎台麗不爭執有收受款項,但否認與原告有借貸關係,亦否認為原告交付 匯款紀錄(本院卷一第57頁) 合計 新臺幣部分合計154萬8,450元,人民幣部分合計5萬5,000元 附表二: 編號 刷卡日期(民國) 金額(新臺幣) 1 109年7月 3萬0,162元 2 109年8月 8,339元 3 109年9月 1萬8,711元 4 109年10月 1萬8,143元 5 109年11月 3萬4,300元 6 109年12月 4萬1,875元 7 110年1月 3萬2,311元 8 110年2月 3萬6,973元 9 110年3月 4萬2,285元 10 110年4月 3萬2,552元 11 110年5月 3萬3,602元 12 110年6月 3萬0,298元 13 110年7月 2萬7,207元 14 110年8月 4萬3,270元 15 110年9月 4萬5,391元 16 110年10月 8萬0,086元 17 110年11月 1萬7,861元 18 110年12月 5萬6,025元 19 111年1月 4萬5,613元 20 111年2月 4萬2,149元 21 111年3月 6萬3,107元 22 111年4月 6萬6,733元 23 111年5月 4萬7,681元 24 111年6月 8萬4,296元 25 111年7月 4萬5,724元 26 111年8月 4萬5,980元 27 111年9月 6萬1,044元 28 111年10月 5萬2,219元 29 111年11月 6萬8,020元 30 111年12月 5萬0,385元 合計 130萬2,342元 附表三: 編號 借款日期(民國) 金額(新臺幣) 原告主張交付借款方式 1 111年10月16日 1萬9,800元 自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杜日行),匯入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黎千愛) 2 111年11月14日 8,000元 3 111年12月6日 1萬4,000元 4 111年12月20日 2,000元 5 112年1月5日 1萬5,800元 6 112年2月1日 2萬5,000元 7 112年2月11日 7,000元 8 112年3月1日 2萬5,000元 9 112年3月15日 5,000元 合計 12萬1,600元 附表四:原告與黎台麗間之對話紀錄 日期(民國) 對話內容(杜:原告;麗:黎台麗) 索引 111年5月3日 麗:他們問資金來源 杜:增資阿 杜:不是個人增資嗎 麗:他們問50萬從哪來 麗:我說我自己的 麗:她說是他們銀行提出的嗎 杜:對阿 杜:那就好嗎 杜:對 杜:是他們銀行提出來的阿 杜:廢話 麗:我剛剛回是我先生給我增資用的 本院卷一第345頁 111年5月27日 麗:已經問清楚了,總之現在30萬不要動,先增資30萬是可以的,一萬多代辦費,80萬也可以,25000元會計師簽證與代辦費,只是80萬的會比較麻煩,需要提供的資料會較多! 麗:你可以先不要發脾氣嗎……有用嗎?我問清楚不就好了嗎…… 杜:是誰當初說的 杜:我說過一定要一起做,妳說妳舅舅說都可以做 麗:我舅舅本來就有說債權轉增資很 麻煩 麗:他不希望我花這個錢就是了 杜:而且都是會計師在做 麗:當時我們也無法一次存80萬呀 本院卷一第349頁 備註 對話內容錯別字、文法錯誤均依原文記載 附表五:原告與黎千愛間之對話紀錄 編號 對話內容(杜:原告;愛:黎千愛) 索引 1 杜:(前略)我知道妳跟妳媽媽壓力都很大,妳真的需要花錢又不方便跟妳媽媽說,那就至少發訊息跟我說一聲。(中略)最後再說一句,真的需要用錢,如果又不方便說,就發訊息跟我說一聲,然後刷卡吧。 本院卷一第139頁 杜:(傳送鐘樓怪人音樂劇海報照片) 杜:妳要不要看這個 杜:好看喔 杜:妳買兩張票找一個男生陪妳去看吧 杜:我幫妳出錢 本院卷一第143頁 杜:電腦如果妳決定要買,妳會有1/2 杜:所以你先列預算,然後明天討論,另外三個沒有直接關係的,我幫妳出一半,另外一半看怎樣安排,如何 愛:好 杜:然後答應我,盡量稍微對妳媽媽好一點 本院卷一第157頁 2 杜:妳兩萬就夠了嗎? 杜:如果妳有不夠用或是怎樣就跟我說 杜:你媽媽幫妳買的洗髮精到了,有機會就跟她碰面拿一下吧 愛:豪~ 杜:妳最近還好吧? 杜:需要幫忙再跟我說吧 (中略) 杜:問妳喔,妳要不要考慮辦學生信用卡啊? 愛:要做什麼 杜:妳以後自己的信用卡,我幫妳繳錢會不會比較好 杜:而且妳可以開始累積個人信用 本院卷一第177頁 3 杜:我請宇其幫妳找銀行,妳有空也找找看 杜:我剛剛跟宇其說了,叫他幫妳找可以辦學生卡的銀行,我是想幫妳辦卡,然後我幫你繳錢 杜:不管我跟你媽媽怎樣走,我會至少照顧妳到畢業 杜:妳就放心享受大學生活 杜:因為我真的不希望妳被一個男生卡著 愛:好 杜:妳最近錢夠嗎 愛:還行 但下個月應該會不夠 杜:十一月嗎,妳需要多少錢在跟我討論一下,我再轉給妳 本院卷一第179頁 4 杜:不管我有沒有跟妳媽媽在一起我都會照顧妳到畢業 杜:我答應過妳 愛:真的沒關係 愛:不要影響你 杜:我答應妳就會照顧妳 杜:影響我是還好,我珍惜認識妳的緣分 杜:我會照顧你,我答應妳的 杜:謝謝妳的幫忙 愛:我不好意思 也沒理由接受你的幫助 我會抱歉一直花你的錢 杜:無聊,我答應就搭又 杜:答應就答應 愛:我之前會有一種對我媽的報復心態就是不爽就刷卡 杜:我會照顧你啦 杜:反正你沒錢就跟我說 杜:好嗎 本院卷一第195頁 5 杜:我跟妳媽媽應該走不下去,發生很多事情,妳要不要直接問她? 愛:好所以之後都不會匯錢了嗎 愛:不好意思希望您可以直接給我個答案讓我好想辦法接下來我該怎麼辦因為之前您答應我到我畢業都不用擔心 你們的事其實應該不影響你對我的承諾但是我本來就說過我也沒有理由接受您的這樣的好 我很感激只是我需要一個答案 讓我想我的後路 杜:關於那個刷卡的機票錢,我請妳媽媽出面處理,她又繼續不負責任避不見面,我剛剛聯繫航空公司了,他們有跟我說怎樣處理,但是我還是希望妳媽媽出面解決,我不希望由我出門辦退票。 杜:希望妳告訴我希望怎麼做 愛:我其實不太理解叔叔這一切的作為,對我來說您也是相當不負責任,畢竟您答應過我不管發生什麼事您都會幫助我到我畢業。再來出國的事您當初也是一口答應,我們現在什麼東西都訂好了,現在您突然要把我機票退掉,我真的很無奈。我很難過,您再次打破承諾。我很感謝您一直以來的付出,給予我很多,是我感念您的。但如今走到這樣也讓我不知所挫,您曾經說大人的事不要影響到我,我那時很敬佩您能有這樣的同理心,現在您卻成為您當時說的自私的大人,我真的感到非常失望。如果您問我希望怎麼做,我當然希望您能遵守承諾,那無關他人,是我們之間的約定。如果您還是堅持這樣做,我也尊重您,希望好聚好散〜 杜:今天是妳媽媽做人太絕在先,我考慮一下吧 杜:所以妳沒有意見就好 杜:真的不好意思,我也不願意到如此 (中略) 杜:妳知道當初我會承諾妳這些事情,是因為我相信妳媽媽就算分手也會負責她應該的責任吧 杜:為什麼我會這樣子,是因為我跟本看不到她的責任,只看到她又再玩躲貓貓的遊戲 杜:我知道取消會對妳很困擾,甚至也會影響你的朋友 杜:但是妳媽媽一樣是繼續躲藏起來 杜:所以,請告訴我,在這個狀況下,我該怎樣處理 杜:笑一笑讓妳媽媽躲藏起來,然後裝沒事 杜:還是只能取消所有的協助 本院卷一第259至263頁 備註 對話內容錯別字、文法錯誤均依原文記載;底線為本判決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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