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PDV-112-訴-3353-20241205-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3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梅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盈宜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慕仁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和安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已經本院民國112 年7月4日民事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未經兩造抗告 而確定,是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另併請 提出上訴狀繕本及上訴理由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