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PDV-112-訴-3374-20241120-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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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3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貴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玲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淑真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277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2,7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 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併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