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PDV-112-訴-3489-20241223-3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489號 上 訴 人 傅鳳秋 被 上 訴人 盧淑珍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盧淑珍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對 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所為112年度訴字第3489號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 壹仟肆佰玖拾壹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對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489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605萬4,8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1,491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