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PDV-112-訴-3489-20241223-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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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489號 上 訴 人 傅鳳秋 被 上 訴人 盧淑珍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盧淑珍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對 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所為112年度訴字第3489號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 壹仟肆佰玖拾壹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對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489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605萬4,8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1,491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