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PDV-112-訴-3679-20241125-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679號 上 訴 人 丁于娟 丁儀嫺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林睿群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秋芳等間請求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 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 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院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 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4,3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29 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