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PDV-112-訴-3806-20241105-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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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806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訴訟代理人 盧祈翰 彭昱愷 被 告 雲漢鐳射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蔡永隆 被 告 葉梅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更正如附表所示之內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附表: 應更正處 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記載內容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即第1頁第13行 雲漢雷射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雲漢鐳射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行即第1頁第22行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欄壹、二、第6行即第2頁第11行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欄壹、二、第10行即第2頁第15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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