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PDV-112-訴-3940-20241111-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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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940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王棟源 被 告 宏燁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俊宏 孫梅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第3頁附表編號1「自111年6月15日起至清 償日止」、編號2「自111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 分別更正為「自112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12年6月15 日起至清償日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