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PDV-112-訴-4108-2024120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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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108號 原 告 徐琬章 特別代理人 周紫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宗懋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 24萬3,6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375元,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欠1萬2,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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