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PDV-112-訴-4163-20241127-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1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渂瑄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蘇鄢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被上訴人起訴請 求上訴人就如附表「抵押物」欄所示之不動產上,如附表「設定 內容」欄所示之抵押權登記應予塗銷。案經原審為被上訴人全部 勝訴之判決,嗣經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前經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茲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附表:(民國/新臺幣) 抵押物 編號 土地/建物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設定權利範圍 1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9,632.20 52/10,000 26/10,000 2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建物 86.53 1/1 1/2 3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建物 2,181.65 1/81 1/162 設定內容 抵押權登記日期:84年5月12日 登記字號: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新登字第165810號 設定義務人:余志偉 擔保債權總金額:100萬元 存續期間:84年5月10日至86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