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PDV-112-訴-4239-20241125-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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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239號 上 訴 人 曾陳慧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臆如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 院於民國113年11月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上訴人依其上訴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