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等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PDV-112-訴-4270-20241105-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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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2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城碁建築師事務所即葉晉榮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交通部台灣鐵 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杜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90萬7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4,713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梁夢迪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