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委任報酬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PDV-112-訴-4324-20241230-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324號 上 訴 人 聚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思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梅花鹿影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委 任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78,68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 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韶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