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PDV-112-訴-4415-20250305-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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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4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虹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華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清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4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萬 2,71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27、修正後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3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0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科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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