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PDV-112-訴-4439-2025031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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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439號 原 告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偉龍 訴訟代理人 劉若眉 陳建宏律師 複代理人 蔡宜耘律師 廖蔚庭律師 被 告 詹景超 訴訟代理人 施宣旭律師 蔡耀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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