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PDV-112-訴-4497-20250305-3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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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497號 上 訴 人 周雪江 洪基超 謝明宏 被上訴人 南庭翡翠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凌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確認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非屬身分或親屬關係,為因財產 權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如不能核定,應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 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65萬元。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其上訴聲明請求廢棄改 判確認被上訴人於110年9月25日所召集之111年度南庭翡翠大廈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案一「南庭翡翠大廈電梯更新工程補助款與 補助各棟之金額比例」之決議及111年12月18日所召集之112年度 南庭翡翠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案二之一「108年度建置後棟 殘障坡道工程款之分攤方式」之決議無效。依上開說明,均屬財 產權訴訟,上訴人起訴時即主張上開二決議之訴訟標的價額各16 5萬元,且迄未釋明其如獲勝訴判決,就各決議客觀上所得受之 利益,應認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各以165萬元定之,核定 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為3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16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 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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