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PDV-112-訴-4589-20250110-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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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5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景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12月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0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 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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