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PDV-112-訴-4635-20241225-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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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6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大新象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宗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嘉眼鏡實業有限公司間確認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萬6,2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2萬9 ,2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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