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PDV-112-訴-4754-20241009-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754號 原 告 陳吳月霞 被 告 三盟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劍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其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9月24日合法送達等情,有前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迄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此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附卷可佐,是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劉宇霖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