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費用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PDV-112-訴-4811-2025020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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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811號 原 告 呂濬玲 訴訟代理人 林易徵律師 許瓊之律師 被 告 佳繽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文欽 訴訟代理人 郭怡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定於民國一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 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上開期日行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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